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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金港镇二手车库出售,张家港金港镇二手车

tamoadmin 2024-06-21 人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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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西高安。

江西高安是全国最大的重卡汽车和二手货车交易集散地,被业届誉为中国物流之都。 由江西省高安市货运汽车产业基地管委会牵头筹建的高安二手货车直卖网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熟悉二手货车市场的人都知道,高安市作为全国的汽运物流之都,全国最大的二手货车市场是高安市,汽运公司多达3000多家,据高安市货运汽车产业基地管委会统计,2018年高安市的二手货车交易量超过50000辆,这是一个畅通除港澳台之外的全国每个省市的货运市场,发展前景无可估量。

二手货车大会

2020年11月,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主办的2020中国二手商用车大会在江西高安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商用车制造商、二手商用车经销商等代表齐聚一堂。这是高安继去年成功承办第三届中国二手商用车大会之后,再次成为承办地。

据悉,高安是全国最大的二手商用车集散地,年交易二手货车6万辆,交易额超100亿元。高安市委书记袁和庚表示,未来几年,高安将重点搭建商用车产业园平台和数字物流大数据平台,创新发展无车承运、甩挂运输、仓配一体、多式联运等新业态;

加快建设网络货运、二手商用车市场等,不断构建汽车货运、仓储物流、汽车及零部件制造销售、新车销售、二手车交易、物流大数据为一体的全产业链,努力把高安二手商用车产业做成全国标杆。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2020中国二手商用车大会在高安举办

以上内容参考:凤凰网-高安二手货车直卖网致力打造全国二手货车交易领导品牌

枣庄永盛二手车批发,是滕州的人,手机号是17863725555是骗子,车况不符,定金不给退?

二手车市场全国最大的这个并没有排名,北京的旧车市场和宁波的二手车市场,这两个规模在全国比较有名。北京旧车市场地址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3号,联系电话是(010)83638888;宁波二手车市场地址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县大道古林段1号,联系电话是:4006081890。

大型交易网站有汽车之家和瓜子二手车,汽车之家主打为用户提供最新的汽车报价平台。在这里给出报价的同时,还能将两辆车添加对比,从性能报价上综合分析,帮选出最合适的爱车。里面的汽车新闻也可以帮助车友了解最新的汽车类资讯。

瓜子二手车是一款实用的二手车买卖的平台软件,它提供了非常多的二手车车源,里面的二手车都做过各项安全系数检测,有一定的安全保障。

去二手车市场买车时的购车流程:

1、确定车况:查找事故痕迹与隐患、识别汽车的真实年龄、仔细察看轮胎磨损程度、检查车身状况、发动机外观与运转情况、检查车辆行驶性能。

2、检查手续:登记证有无抵押,如果有抵押,询问是否已解除抵押、交强险保单有无过期、行驶证车辆照片是否和实车一致。

3、砍价:做二手车生意的人都知道,二手车没有一个十分精准的价格,多一点少一点都有可能,所以买二手车是可以砍价的。

本人因患癌症,保险公司理赔9万余元。离婚时,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需要分吗

这种情况你可以将他起诉。

1.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对于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车辆手续要齐全 二手车的车况再好,价格再诱人,手续不全千万别碰!

2.这是所购车辆的驾驶证、登记证、购置附加费证明和发票、购买合同的路票证明、车船使用税证明、年票证明、车辆发票原件、车辆保修和保修期文件车辆!另外切记,原车钥匙有两把! 2把原车钥匙!两把原车钥匙!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如无上述手续,需在二手车合同中注明。

3.合同中应详细记录车辆状况 如果你没有一双金色的眼睛,你是看不到二手车在哪里喷漆的,哪里有划痕的,哪里有换过零件的。买二手车前一定要考鉴定师的证书吗?一般可以去比较权威的维修店或者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很多车厂都会附上鉴定鉴定书,这样事故就可以一目了然了。但如果是意外,那就太可怕了。如卖方不出具鉴定证书,请对方在合同中注明原车无重大事故、无重大机械隐患等,或已修理部分车辆。更换等。

4.建议消费者在拿到销售合同样本时,在合同上注明这些车辆状况。 应详细说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一定不能太麻烦,这关系到自己买车后的真金白银和服务保障。逐句阅读。如果不明白,一定要问清楚,并在合同上写明。小编在此列举了几个例子,如“汽车经销商伪造里程需要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如因档案不一致或凿改等各种原因无法正常办理转让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甲方必须全额退还乙方”。另外,明确是否可退还或不合理,或是否退还服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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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要找交通事故方面的律师么?还是怎么样?先给你看下一个交通律师的案例吧,你再做决定。

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交通事故类(截至2012-02-26)

目录(共50例)

(一)以未告知拒理赔,损失确定应赔偿

(二)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精神损失获得理赔

(三)无证驾车清运垃圾撞死人,村委会选人过失承担责任

(四)一次车祸两人死伤,强制保险按比例分配

(五)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引发事故也有责任

(六)保险单上未签名,格式条款不免责

(七)现场变动难定责,法院判决来确认

(八)车主未买交强险出了事故要担责

(九)“二手车”保单事故后批改,保险人同意续保就应赔偿

(十)丢失车牌不申报,发生事故需担责

(十一)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

(十二)试车员驾驶未交付购车人的车辆肇事,汽车公司被判担责赔偿

(十三)公司职员交通事故致残被解雇,法院调增残疾赔偿金

(十四)擅自驾车出事故,车主有错同担责

(十五)乘客摔下车受伤引发保险赔偿争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

(十六)保险公司拒理赔,告知不明判给付

(十七)车祸之后签署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合法,当事人不得单方反悔

(十八)车头车尾牌照不同,撞死他人一起担责,司机、车主及车头车尾所属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十九)厦门终审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农民工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50万

(二十)车辆超载压垮高架桥,3名司机被判徒刑并付巨额赔偿

(二十一)购二手车未过户上路肇事,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理赔

(二十二)公路晒麦引发事故,管理部门失职担责

(二十三)特种车也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救护车肇事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交通事故胎儿死,精神抚慰获支持

(二十五)出好意同乘一车,出事故司机有责

(二十六)父亲车祸身亡,遗腹子索赔抚养费获得支持

(二十七)交通事故受重伤,继发癫痫获续赔

(二十八)车祸导致孕妇早产,法院认定新生儿死亡应获赔偿

(二十九)婚车司机交通肇事,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十)费用超出交强险,按比分配赔偿额

(三十一)父亲“无证”驾车轧死儿子,母亲状告保险公司获赔偿

(三十二)车辆保险变更期间出险,保险公司应负保险责任

(三十三)事故责任说不清,保险公司要赔偿

(三十四)高速公路置砖块,管理不善有责任

(三十五)受伤未愈强行出院,损失扩大自己分担

(三十六)证照不符驾车肇事,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三十七)司机因私酿车祸,车主疏忽也摊责

(三十八)司机乱停车,乘客随开门,剐伤行人后三方摊责任

(三十九)保险公司对未实际撞人之事故不负交强险责任——江苏常州中院改判李华荣等诉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四十)四名农民工车祸遇难,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四十一)紧急避险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的适用

(四十二)河南“1·21”交通肇事案民事部分一审宣判,6被告赔偿6死者亲属190万

(四十三)扣满12分仍然驾车肇事,保险公司拒赔未获支持

(四十四)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计算无法律关联——上海一中院判决王国珍等诉陈伟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四十五)车翻摔残车内客,无偿搭乘也得赔

(四十六)违规设置减速带,发生事故也担责

(四十七)车辆送修期间出事故,因未投保车主需担责

(四十八)驾驶人醉驾致人受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负责赔偿

(四十九)事故导致车辆贬值,肇事方应依法赔偿

(五十)事故虽然处理完毕,漏算项目仍应赔偿

内容由盈科律师网于律师为您提供

(一)以未告知拒理赔,损失确定应赔偿

2006

年8月,叶某为自己的汽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其中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为10万元。同年9月16日,叶某在送同事小金回家的途中,与三轮车相撞,致使小金死亡。事故发生后,叶某拨打110报警,经交警处理,认定其负事故全责。法院判令叶某赔偿受害人小金13万余元。后叶某将相关理赔材料交到某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以其未及时告知为由不予理赔。今年2月,叶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单上载明的内容,叶某应该在出险后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否则被告无法核实事故损失,故被告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叶某未在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但其拨打110报警,事故现场在交警支队的控制之下,不存在损失扩大的情形;且该起事故损失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定,也不存在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形。据此,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叶某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2008.7.8)

(二)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精神损失获得理赔

2006年4月,原告刘某将自有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玻璃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2007年1月,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原告刘某赔偿死者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3.8万余元。事后,刘某前往被告处理赔时,被告以原告造成的损失含有3000元精神损失,按照保险条例不在被告理赔范围内为由,拒绝理赔。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确约定了精神损失拒绝理赔的条款,因此,被告应当理赔3000元精神损失。5月4日,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刘某13.8万余元保险金。

(三)无证驾车清运垃圾撞死人,村委会选人过失承担责任

2007年6月的一天清晨,王某持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未经检验的拖拉机清运垃圾,行驶至某岔口时,遇到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拐弯,结果两车相撞,由于于某未带头盔伤势较重,不幸身亡。事后,王某支付了死者家属部分款项,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王某负主要责任,于某负次要责任。由于王某是为某村委会清运垃圾的,当年9月,于某家属一纸诉状将王某及该村委会告上法庭,以村委会雇佣王某为由,要求两被告还需共同赔偿各项损失38

万余元。

庭上,王某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要求仅仅在部分数额上有意见,而村委会则表示自己不应该作为被告,并且在事发后考虑到死者家属的情况,村委会已经主动借款7万元给死者家属,要求法院驳回死者家属对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说,王某接受村委会的委托,用自己的拖拉机为村委会清运垃圾,村委会则定期支付清运费,王某与村委会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因事故是在王某持失效驾驶证驾驶车辆清运垃圾过程中发生,因此村委会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30%赔偿责任。

该法官介绍,承揽一般指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承揽与雇佣往往会产生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如果双方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选任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本案中村委会应该事先了解王某是否有驾驶资格,但村委会没有掌握该情况却让王某负责清运垃圾,导致发生事故,因此村委会理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四)一次车祸两人死伤,强制保险按比例分配

2007年12月22日,原告杨春民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沪杭高速公路与被告郑孝锋雇佣的驾驶员陈雨木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原告杨春民及其车上乘员徐奎受伤,徐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2月,原告杨春民与死者徐奎的家属分别向海宁法院起诉,均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强制险的赔偿限额是指一次事故的额度,当出现多个受害人的情况时,应按照各自的损失额按比例分配。

据此,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判决保险公司对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和受伤的当事人,根据两者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按比例赔偿,其中赔偿原告杨春民1.7万余元,赔偿徐奎亲属4万余元。(2008.7.25)

(五)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引发事故也有责任

2007年3月9日,金川乡农民罗南海以4380元的价格,买下了邻村洪善发的一辆无牌报废的拖拉机。第二天,罗南海的亲戚王济伯驾驶拖拉机至“胎盘石”路段时,让罗学习驾驶,自己在副驾驶位置指导。因操作不当,拖拉机行至不远就从公路左侧坠入河中,王当场死亡,罗身体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3月29日,罗与王的家属达成协议,罗赔偿39000元。6月28日,歙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罗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10月9日,王的妻子和两个儿子把出卖拖拉机的洪善发告上法庭,认为洪的出卖行为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请求赔偿各项损失的

30%合人民币40000元。而洪认为,他出卖的只是废品,只能与罗发生买卖关系,根本与原告主张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力间接结合,判定被告承担该起事故的15%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18479.74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违反国家报废车辆回收强制性规定,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导致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客观上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险隐患,被告的出售行为与罗、王的共同危险行为间接结合,实际导致了车毁人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间接结合侵权形式是共同侵权的一种,是指由动态行为和静态行为相结合组成的,当然这里的动态与静态只是相对概念,其参照是损害结果发生的过程。具体一点说,侵权行为原因力一部分是主动实施了某行为,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成为可能,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本案中罗南海的违法驾驶是主要原因;另一部分原因力是为损害发生提供了条件,这一原因力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二者结合在一起造成了损害事实。本案被告违反了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强制性规定。(2008.6.3)

(六)保险单上未签名,格式条款不免责

2005年9月5日,原告为自己的出租车向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限额5万元。被告向原告收取了相关的保费后,发给原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单,但原告本人未在保险单上签字。2006年1月31日,原告雇佣的司机驾驶出租车将两名行人撞伤后驾车逃离现场,原告得知后即报案并将车送至交警部门,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原告遂赔偿两受害人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其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事宜,被告认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不属保险责任,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投保单上关于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属格式条款,有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予赔偿的内容。但原告并未在该合同上签字,不能证明被告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该条款及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故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不能免除。

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贺冬颖保险赔偿金人民币43185.60元。(2008.5.29)

(七)现场变动难定责,法院判决来确认

2006年1月18日,张家港金港镇的卢士华驾驶汽车时,将行人赵某撞伤。由于当晚下雨,卢急于送赵某前往医院抢救,双方未在现场报警。次日,卢士华向该车投保的大地保险公司报了案。该事故因事故现场变动,交警部门无法查证事故的全部事实,未作责任认定。同年9月,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士华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卢士华系机动车一方,在没有证据证实赵某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卢士华赔偿赵某经济损失39000余元。卢履行赔偿义务后向大地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则认为,由于卢自身原因导致责任大小无法确认,要求重新确认责任并按比例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卢士华在事故发生后因抢救伤员未能报警,导致现场变动,交警部门未作出责任认定,但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中依据事实对事故责任予以确认。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判定卢士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合法有效,应予认定。

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卢士华理赔款39000余元。(2008.5.27)

(八)车主未买交强险出了事故要担责

2007年4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叶长城驾驶顾惠新的无号牌“五羊WY125”二轮摩托车与原告黄建军所骑自行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常熟市公安局出具责任认定书认为,叶长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建军不负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黄建军因交通事故致左三踝骨折,左腓骨骨折,其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顾惠新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

后原告将肇事人叶长城及“五羊WY125”二轮摩托车车主顾惠新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被告顾惠新辩称,叶长城未经其同意擅自驾驶摩托车,因此不同意承担车主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车主顾惠新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摩托车登记手续,也未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保险过错。

2008年5月27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车主顾惠新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叶长城承担赔偿责任。(2008.5.27)

(九)“二手车”保单事故后批改,保险人同意续保就应赔偿

2007年7月23日,案外人韩良君(原车主)为苏FEW451号桑塔纳轿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其为该车向上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一份,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特约险。保险期限均自2007年8月5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4日24时止。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单明示告知中注明:“4.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本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07年10月9日,韩良君将该被保险车辆转让过户给本案原告黄前。次日,黄前驾驶该车与赵荣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乘车人王小红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月24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前、赵荣香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小红无责任。今年2月26日,有关部门作出伤残评定,确认赵荣香骨盆损伤属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当日,黄前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于同日办理了交强险批单,同意自2007

年10月11日被保险人由韩良君变更为黄前。同日,黄前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同意变更,其他条件不变。随后,黄前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绝赔偿,引起纠纷。

法官说法商业保险不应比照交强险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手车”未及时批改商业保险单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商业保险责任问题。近年来,交强险实施过程中,交强险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统一,即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后,无论车辆发生几手转让,即便保险公司没有批改保单,并不影响交强险的效力,保险公司任何情况下都要依据保险合同对事故中的第三者承担责任。那么,商业保险合同能否比照交强险呢?

主审法官认为,商业保险不应比照交强险。他说,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有着特定的相对方。通常情况下,合同一旦形成,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特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相对特定的。商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投保车主,一方为保险公司,合同也只在这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车主发生变化后,保险合同经保险公司批改,新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依照新合同承担责任。如果保险合同未经保险公司批改,由于原保险合同只对原车主有效,原合同对新车主并不自然产生法律效力。交强险打破了原有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视为法律规定的特例,不应以特殊性来推导一般性。法律未作特别规定时,仍应坚持合同的相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那么,本案事故发生前并未依法变更合同,法院为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呢?这实质上涉及民法上追认的法律效力问题。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黄前当即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被告收到报案并委托他人代为查勘,已知晓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在此情况下,被告仍然为原告办理了保险单批改手续,且在保险批单上注明其他条件不变,应视为其已经对加大的风险进行了评估认可,同意继续承保,因而保险合同利益已随保险车辆的转让转移至原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前交强险理赔款60000元,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特约险)理赔款105129.86元。(2008.5.27)

(十)丢失车牌不申报,发生事故需担责

2007年11月9日,一辆车牌号为冀G40109的黑色小轿车与原告郭泽驾驶的摩托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新华街入口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肇事后小轿车逃逸。交警支队认定小轿车方应付事故全部责任。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查明,冀G40109车牌号实为红色金燕CZ212

消防指挥车所有,车辆所有人为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但该车已在库房中停驶数年,所有人称该车号牌不知何时丢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号牌是证明车辆身份的标志之一,按有关交通法规,车号牌必须与公安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配置。被告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作为车号牌所有人负有对车号牌的管理义务,丢失后亦应及时申报。因其管理不善,致车号牌为肇事车辆所用并上路行驶,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故赔偿责任应先由车辆号牌所有人承担。

日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车号牌的所有权人赔偿原告郭泽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9万余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买二手车可以贷款吗?最长几年啊?需要什么手续啊?

大多汽车抵押贷款都是实行的押证不押车,也就说把相关证件抵押给贷款机构就可获取贷款,而汽车在安装上GPS以后照常使用。因此,在办抵押之前,应先了解,汽车抵押是否押车,可尽量避免要押车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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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抵押贷款申请条件: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能保证定期偿还贷款本息。3.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户。4.能为汽车抵押贷款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5.愿意接受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个人信用良好;(五)能够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综合上面所说的,汽车抵押贷款是必须要符合银行的条件才能依法的办理,不仅要当事人条件合理、而且对于抵押物也是合法的,这样在办理时才能获得认可,只要办理抵押贷款成功,那么当事人就需要按规定偿还贷款,这样才不会承担其它的法律责任。

一、汽车抵押贷款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申请车贷汽车抵押贷款服务所需条件和材料:

1、拥有稳定职业,申请人拥有当地抵押车辆的所有权

2、业务开展城市长期居住和工作,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本)、购车发票

4、保险单、车船税、进口车辆相关税证明

5、身份证(非本地户口客户提供有效期内暂住证或居住证)

6、合作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汽车抵押贷款流程是怎样的?

办理汽车抵押流程:

1、办理汽车抵押登记:持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身份证明,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2、解除汽车抵押登记:持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身份证明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属于单位的加盖公章3号窗口受理、打印、发放。

办理汽车抵押贷款需要准备的材料:

1、车主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车辆所有权证明文件。这其中包括汽车行驶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证、养路费缴讫证、保险单据、车船使用证、公司定编证等。证明您对该车拥有所有权的材料准备的越齐全,办理过程越简便,提高贷款成功率。

注意事项:

1、车辆抵押,是要进行登记的,不登记抵押无效:抵押登记时应当出示车辆所有权证明;

2、签订抵押合同的话,建议你做一个抵押登记在车管所做的;

3、银行一般不接受汽车抵押业务,若需要贷款业务的话可到民间贷款公司办理,来解决基金周转困难的局面。

三、汽车抵押贷款利率是怎么样的?

1、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或质押物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必须出具汽车买卖合同、汽车按揭协议、汽车按揭贷款合同等。银行汽车贷款利率一般情况下要比银行基准利率要稍微高一点,比如现行的普通银行汽车贷款利率一般是按照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0%.

2、调息前,央行基准年利率为1年期5.31%,2-3年期5.40%.汽车贷款利率为1年期5.841%,2-3年期为5.94%.

3、调息后,央行基准年利率为1年期5.56%,2-3年期5.60%.汽车贷款利率为1年期6.116%,2-3年期为6.16%.

个人对个人之间买二手车能向银行贷款吗?

买二手车也可以贷款,车辆评估价值在8-80万之间,买二手车贷款是有要求条件的,二手车贷款年限最长为三年,车辆不超过7年的,而且借款人首付必须在50%以上。

材料手续:

购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住房证明、收入证明(月收入须是月还款的两倍)、两张一寸近照、购车人如已婚,还要结婚证及配偶证件。

到银行便可直接办理。

扩展资料:

过户手续

1.、个人对个人:买卖双方的身份证原件;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2 、个人对单位:买方单位机构代码证(原件 / 年检有效期内)、公章,卖方身份证原件;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3.、单位对单位:买卖双方单位机构代码证(原件 / 年检有效期内)、公章,卖方单位经办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4.、单位对个人:买方个人身份证,卖方单位机构代码证(原件 / 年检有效期内)、公章、卖方单位经办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5.、买方是外地个人且车辆需落户济南的,需办理济南市暂住证;买方是外地单位且车辆需落户济南的落在济南市个人身份证或暂住证下都可;车辆户主是暂住证的,办理过户、提档时需要原暂住证(过期的补领);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购置税本。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二手车

可以。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能够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

扩展资料

依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二)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三)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四)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五)贷款担保状况;

(六)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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